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何*与申请人黄**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株洲县人民法院(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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