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郴州市庄门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5年11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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