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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