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株洲市某某公司、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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