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郴**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4年4月2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郴**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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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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