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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恩平**业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工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冯**于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从次日起7日内没有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才逾期没有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冯**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冯**已预交的受理费806元,本院予以退还40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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