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罗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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