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纪寿申请执行柳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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