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景烟与被告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景烟以潘**已向其支付5000元劳动报酬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景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景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蓝景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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