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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蓝建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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