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潘*与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马山红**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西皇**份有限公司与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宁飞**有限公司与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柳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朗**与罗治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景烟与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柳州市**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柳州市**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