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鸿诉被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柳州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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