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柳州市**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申请执行柳州市**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柳州市**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一)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重新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续行查封而造成解除查封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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