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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分公司与曾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某公司、某分公司、某分公司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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