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某公司、某分公司、某分公司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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