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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