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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全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全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蒋征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1年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工资,至今尚欠原告工资1154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5400无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全州**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务,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工资,2015年6月7日,被告全州**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刘**工资1154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原告刘**请求判决被告全州**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115400无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受被告雇用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并出具了欠条,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工资及利息,符合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全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工资115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6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用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被告全**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银行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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