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施**负担,本院退回原告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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