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广西荔**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荔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