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广西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胡**申请执行广西荔**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荔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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