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与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荔**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