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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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