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莫**、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莫**、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赵**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邹**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莫**、赵**有位于梧州市下三云路168号房屋一套,除上述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莫**、赵**所有的位于梧州市下三云路168号房屋属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已抵押给中国工商**梧州分行,该房产暂不宜处置,故被执行人莫**、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邹**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莫**、赵**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莫**、赵**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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