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黎业兴与被告陈*、廉江市**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陈*已支付工资及违约金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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