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诉被告桂林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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