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原告黄**、公告传唤被告刘*应于2015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白沙法庭参加诉讼。2015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原告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作为本案的原告应出庭参加诉讼,原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即87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