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斗诉被告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覃炳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韦*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祥斗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韦祥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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