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林军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玉宇门窗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执行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25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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