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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捷**限公司与慈祥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慈祥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2916.35元、滞纳金340元及律师费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14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案件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5239号案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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