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捷**限公司与黄金袖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金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金袖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9294.09(包括贷款本金5907.6元、利息271.62元、客户服务费1437.52元、担保服务费1437.35元、滞纳金24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6580号的本次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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