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华安财产**广东分公司与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46704.2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5年4月1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表示无能力履行本案,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2015年7月9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履行,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34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