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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山中心支公司与伍**、伍**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请求,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予以清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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