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启**限公司与佛山市**限公司、佛山**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金***限公司与佛山市**限公司、佛山**有限公司、谢**、朱**、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佛山市**限公司向金***限公司偿还代垫款项225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的73191.98元自2012年10月16日起计、其中的69905.73元从2012年12月18日起计、其中的2106902.29元从2013年1月29日起计,上述款项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佛山**有限公司、谢**、朱**、谢**对佛山市**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佛山市**限公司追偿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穗天法执字第140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对(2015)穗天法执字第14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