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云浮融盛石材**公司与云安**材厂、罗**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融盛石材**公司诉被告罗**、赵**、邓**、古伙群、谢**、古喜泉、古汉泉、古海发、云浮**有限公司、云浮市**有限公司、云安**材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浮融盛石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30元,均由原告云浮融盛石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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