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申请执行刘**、邱**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陈**与刘**、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偿还借款本息XXXXX元给陈**,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以及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6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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