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x诉被告颜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裴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裴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元,财产保全费531元,由原告裴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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