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向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依法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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