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材公司与龙**程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龙**材公司诉龙**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告龙**程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龙**材公司147215.68元,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龙**程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龙**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本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证,依法提取了被执**工程公司在申请执行人龙**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52555元,申请执行人龙**材公司已领取款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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