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保靖X**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依法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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