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运保靖县一七三车队诉被告中国人民**司保靖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湘运保靖县一七三车队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湘运保靖县一七三车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运保靖县一七三车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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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