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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与被告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彭二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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