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彭二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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