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宏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浦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提出(2016)沪司狱周减字第3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方**减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方**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方**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