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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7)嘉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新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十九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巨大的财产刑无执行能力,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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