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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赫*飞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五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赫*飞犯抢劫、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以罪犯赫*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赫*飞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赫*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赫*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赫*飞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素有前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赫*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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