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朱**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3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被执行人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是否得以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朱**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朱**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正在服刑期间。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淮刑初字第03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朱**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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