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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先后准备电脑、充值手机卡号、银行卡、行骗剧本、行骗美女图片等作案工具,由其招募“刘一X”(在逃)、陈*X(另案处理),由其女友宁XX(另案处理)招募胡XX(另案处理)、范XX(在逃)后,租用固定房间组织教授“刘一X”、胡XX、范XX、陈*X,利用QQ、微信、陌*、爱吧等社交软件,注册虚假身份冒充女医生、女幼师等人员信息,以交友名义骗取对方信任,以给手机充值话费、发微信红包等方式骗取对方钱款。

2015年6月28日至8月3日,被告人陈**“刘一X”,采用手机充话费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任人民币7650元,采用发微信红包的手段先后骗取任人民币17000元,共计骗取任人民币24650元。被告人陈从中获利10000余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同他人先后准备电脑、充值手机卡号、银行卡、行骗剧本、行骗美女图片等作案工具,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注册虚假身份冒充女医生、女幼师等人员信息,以交友名义骗取对方信任,以给手机充值话费、发微信红包等方式骗取对方钱款。

2015年6月28日至8月3日,被告人陈*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段,以冒充女护士欲与被害人任交友的方式,通过手机充话费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任人民币7650元,采用发微信红包的手段多次骗取任人民币17000元,共计骗取任人民币24650元。被告人陈从中获利10000余元。

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陈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持有的苹果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手表一块、戒指一枚。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陈供述,被害人任陈述,同案犯陈一X、胡XX、宁XX供述,证人杭证言,被告人陈*记簿复印件,被害人任的移动话费清单、微信支付明细、建设银行卡交易记录,被告人陈的光大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材料,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被害人任XX人民币24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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