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宝**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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