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拥**限公司与被告陆**、上海**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上海平**限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拥**限公司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修理厂与上海**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胜**限公司与刘**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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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限公司与上海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奉**限公司与上海东**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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