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丰精密机械(常**限公司诉被告京东**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丰精密机械(常**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丰精密机械(常**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京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1940元,由原告合丰精密机械(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