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赵三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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