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上诉人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下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