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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顾**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上诉人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下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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