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青诉被告苏州**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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